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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x information and FAQ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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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应对突如其来的新冠病毒疫情,税局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支持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企业、运输企业、公共生活服务企业的工作。同时为了鼓励广大社会组织及个人为防疫贡献自己的力量,对于捐赠项目也出台了相应的专项优惠政策。我们在这里将按不同的税种进行整理,方便大家了解,也可直接查看源政策文件进行了解。
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此处的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三、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四、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三、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注:一定要通过相关组织捐赠,并取得相关凭证,凭证只需要留存备查即可。
四、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注:一定要通过相关组织捐赠,并取得相关凭证,凭证只需要留存备查即可。
四、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一、以上符合优惠条件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只要条件符合即可,不需要事项备案或申请审批
二、有关捐赠相关事项,一定要保管好相关票据资料并留存保管好,千万不能丢失,需要留存备查,也就是以后税局如果查账是如果没有这些资料是要补税和罚款的。
三、对于增值税免税的相关的货物,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也是不能抵扣的,需要进行转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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